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2年度,1號
PCDV,112,家訴,1,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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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朱俊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香蘭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8,8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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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