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7號
PCDV,112,司聲,17,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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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相 對 人 林明宜
吳吉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1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債券代號:A01201)。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3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 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 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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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