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66號
PCDV,112,司繼,166,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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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甯凱君


甯凱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甯凱宇之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 請人拋棄繼承聲明書、授權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 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甯凱君、甯凱妮係被繼承甯凱宇之第三順 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10月23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 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 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之甯存希於本件 聲請人112年1月6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 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 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甯存希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 在後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本件聲請人甯凱君、甯凱妮自非當 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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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