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小字第154號
原 告 北斗第一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二
訴訟代理人 鄭瑞炘
被 告 甲○○
弄八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一五四號事件裁定兩造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 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一五四號兩造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前經本院以該案號裁定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茲據原告 抗告稱,本件係於住戶管理規約第六十條訂明合意由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等語,並提出住戶管理規約,本院爰認原告 抗告為有理由,前開移轉管轄之裁定應予撤銷。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