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號
PCDV,112,司催,2,2023010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武德
非訟代理人 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