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武德 非訟代理人 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9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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