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0號
PCDV,112,司催,10,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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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江金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一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 應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二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2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2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3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3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4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4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5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5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6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6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7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7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8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9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2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10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3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11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4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12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5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13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6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14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7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附表二:(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8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2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9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3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0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4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1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5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2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6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8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7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9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8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0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09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1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010 江金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2月5日 12,000元 AS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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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