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45號
PCDV,112,司促,945,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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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李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參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興明於民國92年12月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839951元整。(二)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2018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83995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帳務資料、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9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9951元 李興明 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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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