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42號
PCDV,112,司促,742,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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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債 權 人 賴羿辰


債 務 人 金豐睿


債 務 人 安柏仁


一、債務人金豐睿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其中柒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壹佰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人民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其中捌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參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拾萬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港幣壹佰柒拾萬肆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金豐睿安柏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人民幣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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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