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29號
PCDV,112,司促,729,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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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務 人 王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貳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零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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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