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20號
PCDV,112,司促,720,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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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李柏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柒佰玖拾
伍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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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