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鄭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柒佰零
伍元,及其中伍萬玖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五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