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陳奕碩
債 務 人 蔡慧貞即蔡蕙芳之繼承人
蔡姄妏即蔡蕙芳之繼承人
蔡慧玲即蔡蕙芳之繼承人
蔡甘霖即蔡蕙芳之繼承人
蔡甘義即蔡蕙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蕙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壹萬零
肆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