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32號
PCDV,112,司促,632,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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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參佰零參元,及
暨自民國111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崇德於民國93年08月1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1年07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
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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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