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鍾鎮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01月13日金
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
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
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
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
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
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
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如下:1.相對人透過聲請人
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7年11
月22日撥付信用貸款13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五年,貸
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56%機動計息。上
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
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
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
證二、三)。2.相對人又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02月24日撥付信用貸款3
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
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6.19%機動計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
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
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
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
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
八條) (證二、三)。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自107年12月至111年10月及
另筆自110年03月至111年10月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
月付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
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詎料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1年10月07
日及111年10月24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
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約定
,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287,144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
准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七、證物名稱及件數:1.金管會函。2.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二
份。3.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
款約定書影本二份。 4.放款往來明細二份。5.利率變動表
二份。6.戶籍謄本乙份。
釋明文件:詳如證物名稱及件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6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050元 鍾鎮澤 自民國111年10月07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06日止 年息4.77% 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起 至民國112年08月06日止 年息5.724% 自民國112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77% 002 新臺幣 254094元 鍾鎮澤 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