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0號
PCDV,112,司促,590,202301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貝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貳佰捌
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
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