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0號
PCDV,112,司促,550,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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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柏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玖佰捌
拾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
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萬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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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