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26號
PCDV,112,司促,526,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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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德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德龍於民國91年08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955,134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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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