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0號
PCDV,112,司促,470,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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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彭秀雲

債 務 人 李孟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每月每百元二元五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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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