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卓建宏
卓德雄
丁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卓建宏於民國98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卓德雄、丁莉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7筆,計新臺幣221,70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卓建宏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1,408元(逾期利息、違約
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卓德雄、丁莉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
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9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
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
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
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7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408元 丁莉莉、卓建宏、卓德雄 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41408元 丁莉莉、卓建宏、卓德雄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3 新臺幣41408元 丁莉莉、卓建宏、卓德雄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408元 丁莉莉、卓建宏、卓德雄 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