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23號
PCDV,112,司促,423,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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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葉曜誠

葉嘉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曜誠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葉嘉元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
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210,00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葉曜誠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10,00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
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
嘉元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
,該部分別於111年9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
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
如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4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0000元 葉嘉元葉曜誠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2 210000元 葉嘉元葉曜誠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3 210000元 葉嘉元葉曜誠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10000元 葉嘉元葉曜誠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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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