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7號
PCDV,112,司促,417,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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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君昱

陳建昌

陳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零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君昱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
陳建昌陳素敏為其連帶保證人,於:(1)民國104年起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45,812元整。(2)
民國105年起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
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68
,13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君昱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分別為45,812元、367,245元,合計413,0
5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建昌陳素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
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9月28日
、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
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3057元 陳君昱陳建昌陳素敏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413057元 陳君昱陳建昌陳素敏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3 新臺幣413057元 陳君昱陳建昌陳素敏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3057元 陳君昱陳建昌陳素敏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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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