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5號
PCDV,112,司促,355,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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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陳忞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肆佰參
拾伍元,及其中捌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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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