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9號
PCDV,112,司促,349,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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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范李愛卿

債 務 人 陳范志貞


一、債務人范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零陸
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范志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范李愛卿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范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肆仟
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范志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范
志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范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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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