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永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永紳於民國109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2月28日止累計29,990元正未給付,其中29,940元為本金
;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40元 林永紳 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