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胡瑋玲(原名:胡瀞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零壹拾
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收取玖佰元之違約金
,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
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