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褚有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
陸萬柒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參萬陸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壹拾參萬參仟伍佰貳拾
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