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98號
PCDV,112,司促,1798,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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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馥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捌佰貳拾陸
元,及其中貳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
幣2129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8527元,共計
新臺幣8982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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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