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90號
PCDV,112,司促,1790,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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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羅苙家
非訟代理人 胡育誌
債 務 人 林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肆佰零捌
元,及其中伍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玖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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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