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40號
PCDV,112,司促,1740,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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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劉怡吟陳志偉之限定繼承人


陳尚韓即陳志偉之限定繼承人


監 護 人 劉怡吟即陳尚韓之法定監護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志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
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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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