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87號
PCDV,112,司促,1687,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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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朱楊凱凱即余宇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參仟零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楊凱凱即余宇昱於民國111年04月06日向債權
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8
年04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01月12日止累計461,026元正未給付,其中44
0,794元為本金;18,93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朱楊凱凱即余宇
昱於民國109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
國109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2日止累
計311,991元正未給付,其中298,211元為本金;12,490元為
利息;1,2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0794元 朱楊凱凱即余宇昱 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8211元 朱楊凱凱即余宇昱 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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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