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逸傑
陳健男
一、債務人陳健男、陳逸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
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逸傑前就讀光華高商邀同債務人陳健男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 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20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逸傑自民國111年0
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5,669 元未
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陳健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
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6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669元 陳健男、陳逸傑 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35669元 陳健男、陳逸傑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35669元 陳健男、陳逸傑 自民國111年1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669元 陳健男、陳逸傑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