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壹
佰肆拾參元,及其中肆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二)捌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
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三)參萬貳仟伍佰捌
拾玖元,及其中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