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81號
PCDV,112,司促,1581,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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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林金諭即林筱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參佰貳
拾貳元,及其中參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伍萬柒仟柒佰
貳拾壹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捌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參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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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