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39號
PCDV,112,司促,1539,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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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阮兆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捌佰零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134元 阮兆華 自民國10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9,702元 阮兆華 自民國10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24,981元 阮兆華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10,987元 阮兆華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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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