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姜心雅
債 務 人 林子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子揚於民國(下同) 109年5月12日向聲請
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一),於民國(下同) 110年6月25日向
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二),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約
定借款期限為三年,自109年5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及
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
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依放款借據約定,利率按年率1.84
5%浮動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
845%)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本借款利息自撥貸日起前一年
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二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
行負擔全部利息,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
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二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
遲延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勞工紓困貸款(一): 詎債務人
林子揚自111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新臺幣30,0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視
同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勞
工紓困貸款(二): 詎債務人林子揚自111年10月3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73,496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還,經聲請人多次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十一條第
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
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視同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所積
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四)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
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1.放款借據 2.小額貸款債權明細、客戶往來明細查詢 3.利
率資料表 4.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3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81元 林子揚 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73496元 林子揚 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81元 林子揚 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73496元 林子揚 自民國111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