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97號
PCDV,112,司促,1297,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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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華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三計算之
利息。
(二)貳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參佰陸拾貳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中陸仟陸佰柒拾貳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其中肆仟肆佰玖拾伍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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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