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5號
PCDV,112,司促,125,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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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鄭伊汝


債 務 人 郭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伊汝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恆毅中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郭麗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5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3筆,計新臺幣44,77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伊汝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44,77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麗君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
111年9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
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1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770元 郭麗君鄭伊汝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770元 郭麗君鄭伊汝 自民國111年 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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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