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41號
PCDV,112,司促,1241,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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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簡弘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肆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四)肆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五)肆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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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