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威廷
翁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威廷於民國109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翁淑芬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1筆,計新臺幣55,137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林威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55,13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翁淑芬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
別於111年9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
,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
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1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5137元 林威廷、翁淑芬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2 55137元 林威廷、翁淑芬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3 55137元 林威廷、翁淑芬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137元 林威廷、翁淑芬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