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87號
PCDV,112,司促,1187,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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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段徐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段徐三妹於民國91年02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年02
月0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釋
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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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