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82號
PCDV,112,司促,1182,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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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基益律師沈金中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沈金中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正,及其中肆萬捌仟壹佰伍拾
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
於民國91年09月0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
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
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
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
被繼承人沈金中 於90年01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 被繼承人沈金
中 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48156元,計至107年3月31日陳
報債權日,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
臺幣175878元。被繼承人沈金中於95年7月1日死亡,法定順
位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經選任李基益律師為遺產管理
人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26號)。(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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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