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7號
PCDV,111,重訴,27,2023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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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紹恩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11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 證書在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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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