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30號
PCDV,111,重訴,230,2023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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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鄭武
鄭正良
鄭進貴
美紅
鄭宗賢
鄭宗遠

鄭怡萍
鄭松茂
鄭義
鄭義
鄭建雄
黃珠
李清傳
李德興
李麗美
李德發
李德城
李麗香

鄭正男
鄭清
鄭春男

陳宗良
李明緯
鄭建城
德富
陳融娟
陳明惠
陳鳳儀
鄭雅惠(鄭太郎之繼承人)

鄭乙伶(鄭太郎之繼承人)

鄭淇文(鄭揚名之繼承人)

鄭淇勻(鄭揚名之繼承人)

鄭建宏(鄭揚名之繼承人)


鄭淑禎(鄭揚名之繼承人)

林阿珠(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連富榮(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連敏燕(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連敏玲(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連敏倪(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連敏蓉(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連鴻國(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連鴻圖(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陳姵臻(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連忞潔(連鄭招治之繼承人)

蔡建興(蔡鄭秀鳳之繼承人)

蔡建強(蔡鄭秀鳳之繼承人)

廖芷翎陳樸䕒之繼承人)

黃王梅鶯(黃仙化之繼承人)

黃兆鵬(黃仙化之繼承人)

黃輝邦(黃仙化之繼承人)

黃偉達(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麗雲(黃仙化之繼承人)

黃書鴻(黃仙化之繼承人)

黃淑惠黃仙化之繼承人)

黃淑明黃仙化之繼承人)

黃金萬(黃仙化之繼承人)

陳俊明(黃仙化之繼承人)

陳進益黃仙化之繼承人)


陳水永黃仙化之繼承人)

陳進昌(黃仙化之繼承人)

陳良子(黃仙化之繼承人)

陳阿員黃仙化之繼承人)

陳玉燕黃仙化之繼承人)

李文松黃仙化之繼承人)

李文男(黃仙化之繼承人)

李文杉(黃仙化之繼承人)

李育瑄(黃仙化之繼承人)

李秋好(黃仙化之繼承人)

李鎂(黃仙化之繼承人)

王李素雲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源順(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源發(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源興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源和(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源昌(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源盛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淑貞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得松(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得燦(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得輝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秀梅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秀娟黃仙化之繼承人)

楊秀鶴(黃仙化之繼承人)

施振熙(黃仙化之繼承人)

施琬玲黃仙化之繼承人)

施佩玲黃仙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透過鈞院拍賣程序取得坐落新北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44分之 5,並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為系 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上設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 權,惟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均逾20年,且附表 一、二所示被告並未於系爭土地上設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附表一、二所示被告於系爭土地設定地上權之目的已不存 在,爰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821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 規定,聲明請求:㈠被告鄭雅惠、鄭乙伶應就被繼承人鄭太 郎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鄭淇文、鄭 淇勻、鄭建宏、鄭淑禎應就被繼承人鄭揚名如附表一所示之 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連林阿珠連富榮連敏燕、 連敏玲、連敏倪、連敏蓉、連鴻國、連鴻圖、陳姵臻、連忞 潔應就被繼承人連鄭招治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 記。㈣被告蔡建興、蔡建強應就被繼承人蔡鄭秀鳳如附表一 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廖芷翎應就被繼承人陳 樸䕒 (原名陳藹陽)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㈥ 被告黃王梅鶯、黃兆鵬、黃輝邦、黃偉達、楊麗雲、黃書鴻 、陳黃淑惠黃淑明黃金萬、陳俊明、陳進益陳水永、 陳進昌、李陳良子、陳阿員陳玉燕李文松、李文男、李 文杉、李育瑄、李秋好、李鎂、王李素雲、楊源順、楊源發 、楊源興、楊源和、楊源昌、楊源盛楊淑貞、楊得松、楊 得燦、楊得輝楊秀梅、李楊秀娟、楊秀鶴、施振熙、施琬 玲、施佩玲應就被繼承人黃仙化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辦理 繼承登記。㈦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㈧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被告應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予以塗銷等語。
二、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被告無聲明及陳述。
三、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 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 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 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所有人對於對於妨害 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



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 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 項中段、第821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再按土地法第34條之1 為民法第819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89年度台上字第1332號判 決意旨參照),倘共有人不能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 ,取得多數共有人之同意為共有物之處分,仍應回歸民法第 819條第2項之規定,即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全體 共有人之同意。而終止地上權係處分共有物之行為,共有人 提起終止地上權之訴訟,如未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即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之同意者,則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 ,應以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如未以共有 人全體為原告,起訴之共有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其他未起訴之其餘共有人於一定 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其當 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四、經查:
 ㈠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僅各為144分之5,系爭土地尚有 如附件所示共有人共51人,登記有未定期限之如附件一、二 所示地上權,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 明,原告一人提起本件終止地上權訴訟,其當事人並不適格 。經本院於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1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補正聲請裁定命 系爭土地如附件所示之其餘共有人追加為原告,逾期即駁回 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原裁定誤載 系爭土地之地段為「民族段」,已於111年11月8日裁定更正 為「民權段」),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雖於111年11 月2日具狀表示:如附件所示之共有人鄭武雄、鄭正良、鄭 進貴、鄭美紅鄭宗賢鄭宗遠、鄭怡萍、鄭松茂、鄭義中 、鄭義松、鄭建雄、鄭黃珠枝、李清傳、李德興李麗美李德發、李德城、李麗香李明緯鄭雅惠等20人(下稱鄭 武雄等20人)業由原告起訴列為被告,由原告補正聲請裁定 命追加為原告,恐導致鄭武雄等20人身兼原告與被告身分而 有利益衝突,本件是否有命原告補正聲請命追加鄭武雄等20 人為原告之必要,尚請斟酌,並另聲請本院發函命其補正: (1)系爭土地「所有權部」之全部登記第一類謄本、(2)系 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 前項共有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4)共有人鄭士 石、鄭士條、鄭仲賢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5)共有人李明堂之除戶謄 本及其遺產管理人鄭陳碧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云云。惟系爭土地共有人鄭武雄等20人同時亦為對造當事人 ,基於訴訟之對立性,雖有不宜追加為原告之情,然原告仍 應補正聲請裁定命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追加為原告,以補正 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又本院依原告聲請發函命補正上開事 項,經其於111年11月11日收受後,迄未提出補正文件。茲 原告既未依限補正聲請裁定命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追加為原 告,其本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故其訴請如其聲明 ㈠至㈥所示辦理地上權繼承登記,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 終止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為當事人不適格,顯無從獲 得勝訴之判決。
 ㈡又原告欲將未定期限之系爭地上權予以終止,係屬變更原物 權之內容,性質上為形成之訴,在系爭地上權未經判決終止 前,不能逕行判命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終止附表一 、二所示之地上權既無從准許,則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 段、第821條規定,訴請塗銷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在 法律上亦顯無理由。
㈢綜上,本件原告之訴因當事人不適格、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不能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
鄭士石 鄭存芬 鄭義松 鄭怡萍 李麗雲 李明堂 鄭士條 鄭存真 李清傳 鄭雅惠 李隆傑 林明山 鄭仲賢 鄭存倩 李德興文章 李隆偉 鄭明淵 鄭松茂 鄭建雄 李麗美 鄭文溥 李尚謀 鄭錦霞 鄭瑞珠 鄭黃珠李德發 鄭旭李尚蒼 鄭庭凱 鄭玲珠 鄭正良 李德城 鄭淑文 李金澤 鄭博源 鄭夢琪 鄭進貴 李麗香 李明緯 李書毅 鄭飛珠 鄭美紅 鄭宗賢 鄭明通 沈梅雪 鄭武鄭義鄭宗遠 鄭麗沈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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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