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1號
原 告 尤誌鴻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洪韋根
陳方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一誠
被 告 吳高綿珠
李丁晏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朱炳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