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99號
PCDV,111,訴,599,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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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楊秀美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唐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唐御傑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唐御傑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查, 於本件起訴後已成年,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因而消滅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本人承受 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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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