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86號
PCDV,111,訴,2786,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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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86號
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蘇珍儀誠心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經銷合約(下稱系爭 合約)第22條約定:「凡因本合約及保證票據所發生之訴訟 ,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1、3、6、7條等規定,約定由被告 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最新合約時間係自109年4月11日起 至110年4月10日止)以實體店面零售方式,代理原告於北區 (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宜蘭、花蓮)售銷原告 所生產製造如附件商品價格表所示之產品,且依系爭合約第 2、16條規定,被告不得將上開經銷產品以低於雙方約定之 售價(見如附件商品價格表之建議售價)出售,亦不得於網 路上銷售,如有違反,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一)、(二) 項規定得各處被告最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合計最高60萬元。詎被告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蝦皮 購物網站上以帳號「fionalin_l」、「ryanlin_l」刊登販



售系爭合約經銷之產品(被告在網路販售之商品內容、網路 標價及系爭合約約定售價如附表所示)。被告已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1號違反著作 權案件坦承其確以上開2帳號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如附 表所示商品並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且被告均以低於雙方約 定之售價販賣,其低價銷售及網路上銷售之行為,顯已違反 系爭合約第2條第(一)、(二)款規定。查被告於蝦皮購 物網站係以冒用原告所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方式 販售如附表所示產品,且低價銷售行為已嚴重影響市場交易 價格,更致其他經銷商較不易販售,被告違反系爭合約情節 已達重大程度,原告爰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一)、(二) 項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表示我使用照片違反著作權法,但這是原告 的業務同意我使用;且原告起訴狀上看不到誠心藥局有違反 系爭合約之證據,蘇珍儀並不等同誠心藥局,如果等同,當 初就不用誠心藥局簽約,我蘇珍儀本人簽約即可;又本件簽 約金額只有60萬元,如果出貨金額將近60萬元,這樣我就沒 有利潤,原告違約金請求太高;另系爭合約並不是第一份契 約,之前原告是准我們在網路上銷售;再者,原告所指銷售 金額只是幾張圖片,並非實際銷售金額及產品;此外,網路 上沒有看到誠心藥局4個字,誠心藥局有自己官方商場, 「fionalin_l」、「ryanlin_l」兩個帳號不是誠心藥局的 帳號,故誠心藥局並未違反系爭合約之約定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查原告與誠心藥局簽訂經銷合約,約定誠心藥局以實體店面 零售方式,代理原告於北區(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 竹、宜蘭、花蓮)銷售原告所生產製造如附件商品價格表所 示之產品,最新合約時間自109年4月11日起至110年4月10日 止;又被告蘇珍儀誠心藥局之負責人,明知原告商品之廣 告圖照及文案內容均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 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 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不詳 地點,擅自下載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產品之攝影及美術著作 而重製後,再分別以帳號「fionalin_1」及帳號「ryanlin_ 1」上傳張貼前揭攝影及美術著作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 售原告商品,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 作財產權,案經原告提出告訴及檢察官起訴後,臺北地院審



理結果,認被告蘇珍儀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30日,得易 科罰金等情,有系爭合約影本1件、蝦皮購物網站螢幕截圖 影本11幀及臺北地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影本1件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 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一)、(二)款規定 ,其得依第18條第(一)、(二)款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 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茲將本院之判斷說明如下:
 ㈠關於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 罰性違約金30萬元部分:
  ⒈被告雖抗辯:原告起訴狀上看不到誠心藥局有違反系爭合 約之證據,蘇珍儀並不等同誠心藥局云云。惟誠心藥局為 被告蘇珍儀獨資之商號,有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1紙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而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 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裁判意旨參照 ),故被告蘇珍儀雖以誠心藥局名義與原告簽訂系爭合約 ,然實質上為負責人(即商號主人)之被告蘇珍儀與原告 簽約,被告蘇珍儀當然應負本件違反系爭合約之責任,是 被告蘇珍儀上開抗辯並非可採。又被告抗辯:伊使用照片 違反著作權法,是原告的業務同意我使用,及之前原告是 准我們在網路上銷售,以及原告所指銷售金額只是幾張圖 片,並非實際銷售金額及產品等節,非但與上開臺北地院 刑事判決所認定之情形相左,且被告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 其說,所辯自非足取。
  ⒉按系爭合約第2條第(二)款約定:「甲方銷售乙方產品, 不得越區(本約第1條之代理銷售地區)轉貨或流貨(轉 給非合約店家銷售)或在網站進行銷售,違反者依本約第 18條第2項規定處理,且乙方有權立即停止供貨。」第18 條第(二)項約定:「甲方違反本合約第2條2、3、4、5 項,得由乙方出面依情節之大小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 最高新台幣30萬元整,甲方須完全接受且不得異議,乙方 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22頁) ,而被告確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產品分別以帳號「fi onalin_1」及帳號「ryanlin_1」上傳張貼於蝦皮購物網 站,刊登販售原告商品,且依前揭蝦皮購物網站螢幕截圖 及如附表商品價格表所示,被告確實以高於兩造約定之售 價於蝦皮購物網站販售,則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系爭合約 第2條第(二)項規定,其得依第18條第(二)項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應屬有據。
  ⒊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 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 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 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有明文規定。又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 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 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 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 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 台上字第191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有違反系爭 合約第2條第(二)項約定,於網路上進行銷售原告產品 ,但依上開系爭合約第18條第(二)項約定,原告僅得依 違約情節之大小處以被告懲罰性違約金,且違約金最高之 金額以30萬元為限。而查被告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原 告商品之種類共11種,且僅刊登1日(109年5月5日)即遭 查獲,其出售數量分別為4瓶至495瓶(盒)不等(參見上 開蝦皮購物網站螢幕截圖及臺北地院刑事判決所載),出 售數量尚非鉅大,獲利不多,參酌原告委託被告經銷商品 之種類多達30種(參見如附表之商品價格表所載)之情, 被告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二)項在網路進行銷售之情 節,應尚未至嚴重之程度。是以,本院綜合上情,並審酌 社會經濟狀況、及被告違約情節等一切情狀,認此部分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30萬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15萬 元,始為允當。
 ㈡關於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 罰性違約金30萬元部分:  
  ⒈按系爭合約第2條第(一)款係約定:「甲方同意銷售乙方 所提供之商品,皆以乙方所規定的產品價格銷售,若經查 覺有低於雙方約定賣價者,依本約第16條、第18條第1項 規定處理,且乙方有權立即停止供貨與終止合約,」第18 條第(一)項則約定:「甲方違反區域銷售規定,或違反 第2條第1項造成價格混亂、削價競爭造成經銷商經營困難 ,致使其他代理經銷者受到權益損失時,得由乙方出面按 其情節之大小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新台幣30萬元 整,甲方須完全接受且不得異議,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 約。」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第22頁)。



  ⒉經查,本件被告固以低於兩造約定賣價銷售原告商品,造 成價格混亂、削價競爭而有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一) 項約定之情形,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 刊登販售原告商品有造成「其他經銷商經營困難,致使其 他代理經銷者受到權益損失」之證據,本件並未符合原告 得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一)項處以被告懲罰性違約金之 要件,故原告此部分主張,於法無據,不能准許。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不待原告聲請,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准其提供相當之擔保後免為假 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大漢酵素 藥局通路 合約經銷商 商品價格表        (60萬元合約)
產品條碼 品名 規格 單位 建議售價 60萬 新經銷價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720ml 瓶 $1,880 $835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60ml 瓶 $160 $72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10ml×10入 盒 $390 $173 0000000000000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瓶 $1,280 $562 0000000000000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140 $63 0000000000000 納麴精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瓶 $2,480 $1,080 0000000000000 納麴精蔬果植物維他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260 $115 0000000000000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280 $1,008 0000000000000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220 $96 0000000000000 靚麗飲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080 $893 0000000000000 青汁冬蟲夏草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200 $970 0000000000000 刺五加冬蟲夏草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180 $965 0000000000000 孕養孕補液 600ml 瓶 $1,880 $835 0000000000000 孕養孕補液 30ml 瓶 $120 $53 0000000000000 孕養手提式禮盒 30ml×14入 盒 $1,680 $744 0000000000000 孩童發育精華醱酵液 250ml 瓶 $720 $322 0000000000000 女兒紅四物飲 10cc/7包 盒 $360 $158 0000000000000 女兒紅四物飲 10cc/21包 盒 $1,080 $461 0000000000000 果真有酵LALA蔬孅粉 8g/16入 盒 $950 $410 0000000000000 果萃蔬果醱酵粉 3g/30包 盒 $1,380 $750 0000000000000 好舒敏超酵益生菌 2g/30包 盒 $1,180 $588 0000000000000 鮮果集-森梅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鮮果集-鮮檸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鮮果集-有機鳳梨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淨暢酵素碇90T 90碇 瓶 $1,080 $490 15送1 0000000000000 淨暢酵素碇200T 200碇 盒 $2,500 $1,175 15送1 0000000000000 有機黑木耳露 350ml×6入 盒 $280 $150 0000000000000 有機黑木耳露 350ml×24入 箱 $1,080 $588 10送1 0000000000000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50ml×6入 盒 $280 $150 0000000000000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50ml×24入 箱 $1,080 $588 10送1 附表:
帳號「fionalin_1」 編號 商品內容 被告標示單價 雙方約定單價 1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645元 1,280元 2 綜合蔬果醱酵液 720ml 850元 1,880元 3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1,250元 2,280元 4 靚麗飲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720ml 1,130元 2,080元 5 好舒敏超酵益生菌 30包/盒 595元 1,180元 6 淨暢酵素碇 90錠/瓶 550元 1,080元 7 孕養孕補液 600ml 818元 1,880元 8 孩童發育精華醱酵液 250ml 325元 720元
帳號「ryanlin_1」 編號 商品內容 被告標示單價 雙方約定單價 1 淨暢酵素碇 90錠/瓶 530元 1,080元 2 有機黑木耳露 30元 45元(1箱24瓶總計1,080元) 3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 木耳露 30元 45元(1箱24瓶總計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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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