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373號
PCDV,111,訴,2373,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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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73號
原 告 喻學政
被 告 陳安宏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後應增列「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一項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五、綜上 所述部分,既已明載「至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 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宣告,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 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等語(見原判決第4頁第2至4 行),是主文欄第2項之後確有漏列如主文所示記載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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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