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77號原 告 黃志彰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被 告 游象賢 游程琦 游程寬 王得蓉 游士漢 游博欽 游蕙芬 游李素玲 游忠儒 游忠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邱婉婷 江怡貞 被 告 游凱麟 游世豪 游世雄 游靜雯 游靜怡 黃志彰 游輝廷 游璨蓬 游智翔 曾景祺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崇鎮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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