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張閔傑
張大春
陳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
13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2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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