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9號
原 告 劉皓怡
被 告 陳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